编号:2025第2469号
根据(2025)鄂0114执恢17号之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武房房自字第02-17350号 | 武汉云康投资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3007001GB00014F00010021 | 江汉区前进一路181号第十一层 | 协执过户至买受人杜诚(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708270371)所有。 |
2 | 武房地籍江字第02-17350号 | 武汉云康投资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3007001GB00014F00010021 | 江汉区前进一路181号第十一层 | 协执过户至买受人杜诚(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708270371)所有。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