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447号
根据(2025)鄂0114执43号之二,徐龙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1)武汉市硚口不动产证明第0006124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4002004GB00009F00010051 | 硚口区长丰大道99号古田·2008城市花园4栋1单元5层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