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435号
根据(2025)鄂0103执568号之三,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39862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5004GB00011F00070065 | 东西湖区将军路金银潭大道北、养殖中学东(颐和家园)7栋2单元13层4室 | 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03执568号之三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