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389号
根据(2024)鄂0106执2649号,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9665号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0005GB00017F00140075 | 东西湖区环湖路怡清雅筑恒大城恒大城14栋3单元9层903号 | 依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4)鄂0106执2649号解除抵押 |
2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4752号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0005GB00017F00140075 | 东西湖区环湖路怡清雅筑恒大城恒大城14栋3单元9层903号 | 依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4)鄂0106执2649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