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373号
根据(2025)鄂0104执3041号,胡少国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QKBC20150251-57 | 武汉长华置业有限公司 |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 | 420104004001GB00010F00020057 | 硚口区古田四路27-23号至27-24号长华公寓(二期)2号楼8层1号 | |
2 | 硚2015013063号 | 武汉长华置业有限公司 | 武汉市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 420104004001GB00010F00020057 | 硚口区古田四路27-23号至27-24号长华公寓(二期)2号楼8层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