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356号
根据(2022)鄂0111执恢38号,罗雄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洪200204987 |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武昌支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1013001GB00015F00010072 | 洪山区珞狮北路80号瑞景华庭1-2501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