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347号
根据(2024)鄂0103执恢211号之一,帅翔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洪国用(2007私)第6259号 | 武汉剑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1002004GB00006F00090001 | 洪山区和平乡东方红四组1-7层 | |
2 | 洪2007010845 | 武汉剑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1002004GB00006F00090001 | 洪山区和平乡东方红四组1-7层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