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333号
根据(2024)鄂0104执6368号,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1)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7342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6006GB00002F00010130 | 东西湖区107国道南、二支沟西金鼎湾01栋2单元13层1室 | 依据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04执6368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