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329号
根据(2025)鄂0114执945号之二,余德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2)武汉市硚口不动产证明第0002830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4004004GB00021F00180256 | 硚口区解放大道309号三金香港映象T11栋4层04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