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325号
根据(2025)鄂0114执881号之三,汤行卫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2)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11521号 | 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4005017GB10007F00060003 | 蔡甸区塔尔山村中恒·湖居天下(一期)D-1栋/单元3层3号 | 根据法院文书号(2025)鄂0114执881号之三对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蔡甸区塔尔山村中恒·湖居天下(一期)D-1栋/单元3层3号强制过户到汤行卫,因未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书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