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323号
根据(2025)鄂0104执恢224号,周琴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0)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20032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202005GB00010F00070191 | 江岸区兴业路99号石桥村城中村改造K7地块7栋2单元25层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