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317号
根据(2025)鄂0104执恢41号,刘广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7)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03257号 | 王顶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2413001GB00005F00190009 | 东西湖区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新桥五路5号祥生·君城一期19栋2层2室 | 协执过户 买受人:刘广华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