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301号
根据(2024)鄂0103执8158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市直200460614 | 林柏松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3005003GB00002F00010019 | 江汉区航空路38号航空村17栋93#2单元401号 | 协执过户至罗丽珍(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4001012021)继承享有三分之二所有权份额;林耀华(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5903163739)及林曦(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8908163715)各继承六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
2 | 江国用(改2004)第87207号 | 林柏松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3005003GB00002F00010019 | 江汉区航空路38号航空村17栋93#2单元401号 | 协执过户至罗丽珍(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4001012021)继承享有三分之二所有权份额;林耀华(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5903163739)及林曦(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8908163715)各继承六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