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296号
根据(2024)鄂0111执6238号,吴燕燕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0)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14859号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05014GB10003F00150002 | 蔡甸区大集街田家堡村、曙光村绿地美湖一期C-5栋/单元1-3层2号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