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293号
根据(2023)鄂0117执恢675号之二、(2023)鄂0117执恢675号之一,罗守静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6)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00065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010002GB00009F00010001 | 江岸区沿江大道227-228号江景大厦2层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