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267号
根据(2025)鄂0104执2605号,罗琼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硚2016000167号 | 湖北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武汉市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 420104002002GB00017F00030054 | 硚口区长丰村汉丹铁路以北华生·汉口城市广场北区3栋15层1501号 | |
2 | QKBC20160037-54 | 湖北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 | 420104002002GB00017F00030054 | 硚口区长丰村汉丹铁路以北华生·汉口城市广场北区3栋15层150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