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235号
根据(2024)0104执恢1084号之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阳2012007120-1,阳2012007120-2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5005003GB00017F00030095 | 汉阳区琴台大道388号华润置地·中央公园二期C-3栋1单元13层1室 | ||
2 | 阳国用(商2013)第1908号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5005003GB00017F00030095 | 汉阳区琴台大道388号华润置地·中央公园二期C-3栋1单元13层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