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229号
根据(2025)鄂0102执2567号之一、(2025)鄂0102执2567号,杜裕福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岸国用私字(2001)第827号 | 万良珍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2013001GB00011F00010050 | 江岸区新直街37号502室 | |
2 | 市200103639 | 万良珍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2013001GB00011F00010050 | 江岸区新直街37号50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