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223号
根据(2024)鄂0113执恢241号之二,武汉市众合星选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7)武汉市汉南不动产证明第0014761号 | 姜春波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3005005GB00031F00010014 | 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中元置业代建还建楼3单元3层2室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