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218号
根据(2024)鄂0104执5787号之三、(2024)鄂0104执5787号,龚金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07787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200010GB00006F00120057 | 江岸区后湖乡、二七村、淌湖村世纪家园-香利庭苑1栋/单元13层3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