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176号
根据(2025)鄂0104执944号、(2025)鄂0104执944号之二,张梓强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7)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50021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信贷服务中心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13012GB00005F00190104 | 洪山区长虹桥188号保利·公园九里(八、九区)27栋2单元18层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