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158号
根据(2025)鄂0114执164号之二,黄汉中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2)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11523号 | 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4005017GB10007F00060002 | 蔡甸区塔尔山村中恒·湖居天下(一期)D-1栋/单元1层2号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