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157号
根据(2024)鄂1221执937号、(2024)鄂1221执937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阳2013005278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5005008GB00002F00010155 | 汉阳区鹦鹉大道48号B座5层(3)商 | ||
2 | 阳国用(2013)第114号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5005008GB00002F00010155 | 汉阳区鹦鹉大道48号B座5层(3)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