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147号
根据(2024)鄂0103执恢1682号之一,赵添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0)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05693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03000GB00005F00010238 | 武昌区中央文化旅游区K9-1地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一期K9-1地块2栋3单元37层1号 | |
2 | 鄂(2020)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03847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03000GB00005F00010238 | 武昌区中央文化旅游区K9-1地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一期K9-1地块2栋3单元37层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