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131号
根据(2025)鄂01执恢40号之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12388号 | 吴敏,毛丹肖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3002008GB00003F00050032 | 江汉区新华西路三金·大武汉1911E栋2层(4)商室、2层(14)商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厦门象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200MADKRJK3XP)名下。 |
2 | 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12315号 | 吴敏,毛丹肖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3002008GB00003F00050022 | 江汉区新华西路三金·大武汉1911E栋2层(4)商室、2层(14)商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厦门象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200MADKRJK3XP)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