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125号
根据(2024)鄂0102执579号之二,许楠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55892号 | 武汉财富兴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2410005GB00027F00210002 | 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环湖路57号“中部慧谷一期B区”5#至25#办公楼、B1#至B4#办公楼、S-1#至S-2#商业及地下室19栋/单元1-2层(2)办公号,1层(4)办公号 | |
2 | 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55888号 | 武汉财富兴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2410005GB00027F00210012 | 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环湖路57号“中部慧谷一期B区”5#至25#办公楼、B1#至B4#办公楼、S-1#至S-2#商业及地下室19栋/单元1-2层(2)办公号,1层(4)办公号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