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112号
根据(2025)鄂0114执938号之一,董春梅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27420号 | 李小路,毛松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4007042GB00296F00070246 | 蔡甸区蔡甸街孙家畈村名流仕家1栋/单元1层商铺1-4号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