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107号
根据(2024)鄂0111执5155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1)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123034号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05011005GB00306F00020103 | 汉阳区朱家亭路2号保利庭瑞阅江台K10地块10-2号楼1单元7层(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