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079号
根据(2024)鄂0103执恢1277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江2009000999 | 费卡飞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3005004GB00002F00010025 | 江汉区青年路155号23层2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穆凤(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7810291029)名下。 |
2 | 江国用(交2013)第00375号 | 费卡飞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3005004GB00002F00010025 | 江汉区青年路155号23层2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穆凤(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7810291029)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