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026号
根据(2024)鄂0106执恢1549号之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34610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2GB00010F00130010 | 东西湖区万科四季花城西半岛左岛二区E(1-11A)1单元5层502室 | 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鄂0106执恢1549号之一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