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023号
根据(2025)鄂0117执恢39号之一、(2025)鄂0117执恢39号之一,罗利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19731号 | 童春梅,王朝晖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7002031GB02000F00040009 | 新洲区阳逻街新阳大道(鄂发花园)二期2栋5层1号 |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