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022号
根据(2025)鄂0104执恢39号、(2025)鄂0104执恢39号之一,程凯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武房商证新字第2013002987号 | 武汉艳华康庄置业有限公司 |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 420117002009GB02001F00010095 | 新洲区阳逻街新阳大道艳阳天大厦1栋2单元9层4室 | |
2 | XZBC20130196-95 | 武汉艳华康庄置业有限公司 |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 | 420117002009GB02001F00010095 | 新洲区阳逻街新阳大道艳阳天大厦1栋2单元9层4室 |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