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021号
根据(2025)鄂0117执恢18号之一、(2025)鄂0117执恢18号之一,严防讯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2)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06870号 | 严防讯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7002032GB02003F00010001 | 新洲区阳逻街平江东路142号/栋1-4层 |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