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020号
根据(2024)鄂0102执恢1301号之二,蹇本兵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8)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19260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11011GB00015F00050117 | 武昌区中北路150号锦绣中北二期F栋2单元16层2号 | |
2 | 鄂(2019)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12798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11011GB00015F00050117 | 武昌区中北路150号锦绣中北二期F栋2单元16层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