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015号
根据(2025)鄂0111执3206号,余汉明,彭月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1)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24235号 | 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1016007GB00018F00010150 | 洪山区珞狮南路7号珞南雅居1栋2单元6层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