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锋、刘艳莉因保管不善,将硚口区建一路2号融侨锦江二期4栋21层4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硚国用(商2015)第503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硚国用(商2015)第5037-1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市2015021643-1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市2015021643-2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小锋、刘艳莉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