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008号
根据(2025)鄂0105执523号之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7)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34462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5010015GB00019F00080038 | 汉阳区芳草路38号龙阳1号二期8号楼10层4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