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2007号
根据(2024)鄂0103执恢2101号之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0)武汉市东湖不动产证明第0000861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03001GB00004F00030005 |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66号武汉华侨城生态住宅社区一期(A-3,A-4)纯水岸·东湖T11栋19层0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