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995号
根据(2025)鄂0106执恢224号,金俊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7)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77177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8015GB00022F00050050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两湖大道南湖南路清水源二期3栋4单元7层02室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