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987号
根据(2024)鄂0106执5053号、(2024)鄂0106执5053号之二,喻芬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1)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03940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8015GB00008F00020042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龙城路7号中谷苑14栋2单元9层02室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