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977号
根据(2025)鄂0106执恢1053号之一,胡双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8)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05021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09011GB00002F00020003 | 武昌区白沙洲街长江紫都·紫兰苑2栋3单元5层2号 | |
2 | 鄂(2019)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04563号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09011GB00002F00020003 | 武昌区白沙洲街长江紫都·紫兰苑2栋3单元5层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