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964号
根据(2025)鄂0116执恢352号之一,张俊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05207号 | 武汉汉口北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006008GB00045F00020004 | 江岸区渣右小区5栋2单元1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