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846号
根据(2025)鄂0103执710号、(2025)鄂0103执710号之二,刘南萍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23473号 | 张敏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2201003GB00024F00010486 | 江岸区谌家矶街谌家矶乡西流湾45号(黄埔人家·长江明珠)1-2栋2栋2单元11层4室 |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