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1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5年6月1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江汉区常青路7号恒融商务中心3号楼
联系方式:85767006-8026
序号 | 不动产坐落 | 更正内容 | 备注 |
1 | 江汉区万松园路103号同成大厦A栋2单元12层1202室 | 更正登记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土地使用期限终止日期为2041年11月19日。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