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837号
根据(2024)鄂0102执5710号之三,刘蓉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55683号 | 陈骞,江莹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2202004GB00003F01410024 | 江岸区后湖乡跃进村、石桥村,江汉区姑嫂树村汉口花园四期C区15栋2单元2层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