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772号
根据(2018)鄂0902执1539-1号,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江国用(交2012)第02370号 | 黄哲坤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3006007GB00007F00010046 | 江汉区解放大道374号游子乡大厦A栋21层1室 | 协助法院过户至郑平川名下。 |
2 | 市2011029707 | 黄哲坤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3006007GB00007F00010046 | 江汉区解放大道374号游子乡大厦A栋21层1室 | 协助法院过户至郑平川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