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770号
根据(2024)鄂0114执4541号之二,杨信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2)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07991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01028GB10017F00010103 | 蔡甸区蔡甸街新天村恒大绿洲9栋2单元7层702室 | 根据法院文书号(2024)鄂0114执4541号之二对祝心生位于蔡甸区蔡甸街新天村恒大绿洲9栋2单元7层702室强制解除抵押,因未提供原不动产登记证明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