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741号
根据(2024)鄂0111执3957号之一,(2024)鄂0111执3957号,赵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0)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09327号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02004GB00012F00040009 | 洪山区智和路109号东方雅园三期B-4栋/单元2层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