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711号
根据(2025)鄂0115执恢96号,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0)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04332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03001GB00008F00080042 | 江汉区金家墩特1号东方帝园8栋3单元6层1室 | 解封、解押并协执过户至彭勃(公民身份证号:42011219830818421X)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