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1709号
根据(2025)鄂0114执98号之三,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市2015000562 | 武汉新世界康居发展有限公司 |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 420103001001GB00012F00010022 | 江汉区姑嫂树村常青南园三期A-1栋2单元4层2室 |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赵紫叶(公民身份号码340823200110301924)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5日